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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24 15:56:00 | 编辑: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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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2006年12月20日发布,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规定》,切实做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规定》

    《规定》的发布实施,是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规章、落实“五整顿”、“三加强”措施、强化机动车驾驶人源头管理的重要措施。在公安部令第71号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细化了考试标准,严格了记分管理制度和重点车型驾驶许可申请条件(见附件),特别是驾驶考试部分调整内容多,政策性强。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规定》发布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民警特别是考试员和路面民警认真学习,使民警尽快熟悉、掌握新的考试内容、评判标准和记分规定,为贯彻执行《规定》打好基础。

二、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规定》

    《规定》的实施,不仅涉及到初学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也涉及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特别是新修改内容,引导群众正确对待,避免集中报考。要在车管所、违法处理等窗口公布有关规定,让广大交通参与者尽快知晓,并自觉配合和监督《规定》的实施。

三、积极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组织考试员进行专项培训。要以地市为单位,以《规定》为内容,分期分批组织辖区内考试员进行上岗执考前培训。培训考试方式由各市自定,考试不合格的,要补课培训后方可上岗执考。

    二是按照《规定》要求抓紧完成考试场地的改造工作,购置驾驶考试设备、设施,建立和完善实际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确保4月1日后考试工作顺利过渡。

    三是针对《规定》实施前可能出现考试高峰期问题,各市要及早研究对策,确保考试工作正常开展。

四、明确相关操作事项

(一)自2007年4月1日起,对4月1日前已完成科目一考试但未完成科目二考试(含补考)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考试项目和标准进行考试;对4月1日前完成科目二考试但未完成科目三考试(含补考)的申请人,参加科目三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科目二考试项目中除桩考以外的其他项目进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在4月1日前未完成科目三考试(含补考)的,按照《规定》中科目三的考试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严格执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考试有关规定。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状况下的考试;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应当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状况下的考试。

(三)省厅正在组织修订科目一多语种考试题库、交通违法处罚文书和交通违法记分相关的系统应用软件,有关工作另行通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厅交管局。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主要修改内容

广东省公安厅
二OO七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主要修改内容

    公安部于2006年12月20日颁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以下简称《规定》)。与公安部令第71号相比,《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考试内容
 
(一)科目一考试内容
增加了交通信号及其含义,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和夜间的安全驾驶常识,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等知识。
(二)科目二考试内容
将原71号令科目二考试项目(桩考)和科目三考试项目中的场内道路考试部分并入科目二基本考试项目,共10项。
(三)科目三考试内容
增加了通过学校区域、公共汽车站和掉头等考试项目。

二、调整考试项目         

(一)科目二考试项目
1、降低了各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难度。C1、C2、D、E最低考试项目减少了3项;A1、A3必考项目减少了侧方停车和曲线行驶;A2必考项目减少了通过连续障碍;B1、B2必考项目减少了曲线行驶和限速通过限宽门;D、E必考项目减少了曲线行驶和起伏路行驶;取消了手动挡小型汽车必考项目的规定。
 
2、增加了A1、A2、A3、B1、B2不少于6项的规定(含桩考);增加C3最低考试项目不少于4项的规定(含桩考);增加C1、C3的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

3、增加了“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桩考未出现扣分情形的,补考或者重新预约考试时可以不再进行桩考”的规定。
 
4、修改了D、E、F桩考图形,增加终止线的规定(距最后一根桩杆3倍车长)。

5、修改考试项目的图形。“通过单边桥”项目增加摩托车桥高为5厘米的规定,修改了“其他汽车桥高为12厘米”的规定,并明确了对汽车、C4、D、E、F的操作要求,减少了对车辆挡位的操作要求;“曲线行驶”项目增加摩托车路宽的要求(2.5米)和摩托车半径的要求(5米),修改大型车辆半径为12米(原10米);“通过连续障碍”项目增加对A3所考核的圆饼间距的规定,即2倍车辆最前轮轴至最后轮轴距,增加其他汽车圆饼间距的规定,即为2.5倍的车辆轴距,增加对圆饼数量的规定,即除牵引车3个外,其他车辆设置6个圆饼。

(二)科目三考试项目

1、规定了基本考试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等13项。

2、规定了A1、A2、A3、B1、B2、C1、C2、C3最低考试项目和必考项目。规定“A1、A2、A3、B1、B2、C1、C2、C3考试项目不得少于10项,必考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其中A1、A2、A3、B1、B2还应当进行夜间行驶和低能见度情况下的考试;其他汽车准驾车型还应当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低能见度情况下的考试”。

三、修改科目二、三考试评判标准

(一)整合了综合评判标准,增加部分评判标准。
(二)桩考评判标准的不合格项目缩减为4项,取消了原71号令中桩考不合格的两项评判标准,即:在不准许停车的行驶过程中停车两次和发动机熄火;调整原71号令中桩考不合格的“驾驶两轮车单脚或双脚触地”情形至91号令附件6综合评判标准中。
(三)增加科目三考试项目分类的评判标准。

四、调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91号令分别对原记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的情形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一)调整记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原71号令规定的7项调整为4项。增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情形,调整“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情形的记分,由记6分提高到12分。
(二)调整记6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原71号令规定的7项调整为12项。增加“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情形;调整“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记分分值,由记2分提高为6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由记3分提高到6分等。
(三)调整记3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原71号令规定的16项调整为14项。
(四)调整记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原71号令规定的13项调整为12项。
(五)调整记1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原71号令规定的8项调整为5项。

五、增加了对各科目考试场地的要求

(一)科目一考试场所

1、使用计算机系统随机出题、考试,计算机考试系统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联网;
2、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3、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4、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和交通安全宣传设施。

(二)科目二考试场地
1、有满足场内道路驾驶考试所需的设施及相应的标志、标线;
2、桩考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3、A1、A3、B1、B2、C1、C2、C3的桩考应当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

(三)科目三考试道路
A1、A2、A3、B1、B2、C1、C2、C3准驾车型的考试道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于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合交通道路,汽车单向流量每小时不少于60辆;
2、考试路段起点和终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每公里设置里程标志;
3、应当具有平面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以及人行横道、注意行人、注意儿童、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标志、标线。

    其他准驾车型的科目三考试可以在场地道路上进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山区、涵洞、隧道等特点的科目三考试道路条件。

六、增多了对增加A1、A2、B1准驾车型的限制条件

对申请增加A1、A2、B1准驾车型,增加了以下几点限制: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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