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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台新规 称交警执法徇私将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08-8-28 14:20:00 | 编辑: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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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市民对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存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针对该申请,如果原认定确实存在错误,市民可在递交复核后的40日内获得新的事故认定。昨天记者获悉,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曾于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同时废止。昨天,一些法学专家和律师解读了该规定的新变化。

事故重新复核 不得超过一个月

    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经审查认为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解读:在公安部去年6月出台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中,曾对交通事故的复核权有所规定,但是规定得较简单,可操作性也不强。此次将“复核”用一整节的篇幅进行了细化规定,也使得当事人在遇到此问题时更加有法可依。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杜永浩律师认为,在该条款上,新规定强化了交通事故的认定与复核,将交通事故的认定单列成章,并增加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申请复核权,为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提供了相应救济程序。

交警不秉公执法 严重将追刑责

    规定:交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后果严重的,还应追究交管部门领导责任。

    解读:专家表示,在原规定中,虽然规定了交管部门及交警应当秉公执法。但也只提到,当交警违反规定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新规定中,不但规定了交警在违法时要承担行政责任,在情节恶劣和造成了严重后果时,也将被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这有利于“保障交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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