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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3-3 10:57:00 | 编辑: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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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ОО八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是指救助基金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害人)进行抢救或者殡葬的费用垫付以及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资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并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应当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支持、监督和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有关受害人的抢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标准向救助基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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